关于章程修改的情况说明
来源:浙江省书法家协会 发布时间:2013/4/7 21:29:42
关于章程修改的情况说明
一、修改内容
1.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浙江省书协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会员创作、研究活动的资助,”后面增加:“及合理必要的工资薪金支出。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变相分配。”
2.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第三十条“浙江省书协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后面增加:“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公益性事业。”
二、修改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社会团体单位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在团体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上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2.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鉴于目前书协章程中,对上述两个经费使用问题未予明确,2012年未取得免税资格,在年度收支有盈余的情况下,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纳税。
为节约协会团体资产使用的费用成本,须在协会章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才有可能申请获得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