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来源:浙江省书法家协会 发布时间:2015/9/23 10:39:49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简称浙江省书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书法工作者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浙江书法事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浙江省书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为推动浙江书法艺术事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浙江省书协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书协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 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浙江省书协的英文全称是“Zhejia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ZJCA”。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书协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展览,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浙江省书协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并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书法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八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书法创作。团结全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融会贯通,开拓创新,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赢得书法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十条 以弘扬优秀书法传统、彰显浙江人文精神、引领全国潮流为己任,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双精工程”(精英工程、精品工程)的内涵,继续坚持“四重原则”(重学养、重品格、重基础、重个性),全面提升浙江书法综合实力。
第十一条 建立有利于人才激励、培养、使用的机制,促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壮大会员队伍,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构筑浙江书法人才高地。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支持探索,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多元互动、和而不同。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加强对浙江书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协助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展览等艺术活动。
第十四条 浙江省书协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界团体和书法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浙江省书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书法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本会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浙江省书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凡赞成浙江省书协章程,在浙江从事书法创作、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组织活动等方面工作并做出较大成绩,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及所在市书法家协会或省属单位、部队文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浙江省书协,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书法作品参加浙江省书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一次或入选两次以上者;
二、学术论文入选浙江省书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一次者,或在浙江省书协认定的专业刊物上论文发表两次以上者;
三、多年从事专业书法教育工作,或主持各市县书协实际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
四、爱好书法艺术并对浙江省书协的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九条 其他省级以上书法家协会的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浙江从事本章程第十七条所述书法方面工作,赞成浙江省书协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会员证书及所在省书协转会证明,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后,可转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浙江省书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参加文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市级书法家协会为浙江省书协团体会员;省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书法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赞同浙江省书协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浙江省书协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浙江省书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接受浙江省书协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个人会员及下属的县(市、区)书协。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拒不参加浙江省书协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浙江省书协章程,损害浙江省书协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甚至取消会员资格。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终止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书协可为个人会员或对我省书法艺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友好人士,设立荣誉性称号,由本会主席团授予。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书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浙江省书协主席团特邀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主席、秘书长)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浙江省书协主席团确认。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浙江省书协年度工作;制订入会条件;审批入会申请;推荐中国书协会员;审议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书协可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主席团推荐,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视情况可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为浙江省书协办事机构,在省文联和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任命。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专业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在秘书处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书协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书协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并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会即终止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书协经费的来源:会员会费;财政补助;社会赞助和捐赠;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书协经费用于:保障本会正常运转;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编辑、发行协会刊物及网站建设;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书协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本会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变相分配。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书协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接受省文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书协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符合本会章程规定情形终止活动时,清算结束后如有剩余财产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发展与本艺术门类相关的公益性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